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员工。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如下内容:
(一) 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管理招聘的档案资料;
(三) 负责本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 组织本会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 组织人员培训工作;
(八) 负责本会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九) 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四条 秘书长的权限:
(一)提出本会人员需求计划;
(二)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
(三)建议本会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 学位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 秘书长主要对应聘者的求职动机、工作经历和基本的任职 资格等进行考查,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者,安排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 录用
第六条 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生育证明、学历/学位证、 (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并应在入 职一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第七条 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 符,本会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为便于紧急联络,员工个人资料(如日常住址、电话等) 有任何更改,必须尽快通知秘书处。
第九条 本会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 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 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 合同。 (三) 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秘书处征求和本人意见, 报秘书长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第七章 入职培训 第二十条 员工入职后应接受本会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部将每 月组织一次新员工入职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考核,评价 结果将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新员工应通过新员工入职培训及自主学习等各种方式了 解以下方面:
(一) 本会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二) 本会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三) 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第六章 试用期及转正
第十二条 试用期一般为 1-3 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 司要求,本会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
第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本会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 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担任 新员工的导师,以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转正需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由秘书处 批准后,方可转正。
第七章 员工任用与发展
第十六条 本会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 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 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培训:
(一) 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 报秘书长审批后参加。
第八章 离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一) 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录用 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三) 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的。
第十九条 辞职:
(一)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 方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本会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 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费 等);
(三) 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第二十条 擅自离岗:
(一) 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天或 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 视为擅自离岗。
(二) 对于擅自离岗员工,本会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 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 时本会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 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 料等; (二) 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三) 经签字确认的离职确认表;
(四) 退还工卡,《员工手册》、固定资产和其他公司财物;
第二十二条 离职手续未清而擅自离岗者,本会扣发当月工资、奖金, 有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以基金会利益为重,工作时间必须全 力完成职责内任务。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不得参与本会产生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