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公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公章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规定中的“公章”指基金会行政公章;公章由基金会秘书长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登记表。

二、使用基金会公章要严格执行用章程序。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凡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一律不予盖章。

三、一般事务性用章,如汇款单、邮件、包裹等需要使用公章的,由秘书长助理直接审查加盖。

四、专职人员个人办事,需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基金会公章的,需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并做好用章登记手续。

五、涉及签订协议、合同时,需使用公章人员,要严格审查所需盖章文件及合同内容,并作为公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把关,确认无误后,方可送交秘书长审批,申请盖章,同时在秘书处留存合同复印件。凡因把关不严,盖章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申请盖章人负直接责任。

六、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由秘书处在登记表中注明用途。

七、公章禁止带出基金会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在基金会办理借章手续,用后立即还回。

八、印章管理人要严加管理,不得随意将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保管。凡因公章遗失、错漏等原因发生责任事故,相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一定责任。

九、负责公章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公章管理的规定程序办事,杜绝人情章及违规用章,确保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凡因违规用章,出现意外情况的由主管公章的人员负责。

十、外出期间必须用章的重大事宜,须由公章保管负责人电话请示秘书长,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公章。

十一、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十二 、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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