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件的种类
(1)深圳市民政局核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各一。
(2)银行核发:银行“开户许可证书”一张。
(3)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若干。
二、证书的管理与使用
1、基金会各类证书是合法开展各项工作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
2、基金会证书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3、基金会各类证书如有有效期的,秘书处每年负责向所发证书 单位申报,进行年度检查,如因秘书处原因未及时年检造成滞纳金的, 秘书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会各类证书不得随意带出或复印。如需使用证书的,使 用人报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后,到秘书处领用证书。
5、证书借出登记表中必须含:借证人、证件名称、注明用途、 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字样。
6、证件使用完毕需马上归还秘书处,如因员工借出时造成遗失 给基金会带来损失的,由借出人负责。
7、对于擅自复印、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件 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情节 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秘书处解释。
四、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五、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