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6、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 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 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 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 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 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 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 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 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四、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五、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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