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负责人聘用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 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 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章 负责人任职制度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第五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