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作绩效考核,简称考核,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一定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评价可促使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以保证基金会营运与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
1.考核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考核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考核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考核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营私舞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除下列人员外适用于本会全员:
1、考核期开始进人本会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第四条 本会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每月考核两种。
(一)考核依本会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 1-3 个月。试用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秘书长考核。如秘书长认为有必要缩短、延长试用时间亦或解雇。
(二)平时考核
1、本会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每月进行考核, 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以提供考核的参 考。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人事考核的种类。 人事考核可以分为两种:
1、能力考核,以员工在一定时间内职务的能力,进行评定。
2、业绩考核,对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工作完成的情况,进行评定。
(二)人事考核必须把握的能力。 人事考核把握并测评的能力是职务担当的能力,包括潜在能力和显在能力。潜在能力是员工拥有的、可开发的内在能力;显在能力是指职工工作中发挥出来的,并表现在业绩上的努力。潜在能力,可根据知识技能、体力以及经验性能力来把握;显在能力,则可能通过工作业绩(质和量),以及对工作的态度来把握。具体包括:知识、潜 在能力、体力、能力、经验性能力、显在能力、工作业绩和质量、态度。
第六条 考评者的职责。
1、考评者必须站在直接监督的立场上,且对于想要特别强调的评分和评语,以及对评定有显著影响的事项,必须予以注明。
2、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的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厌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 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 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4)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能力开发, 通过被考核者填写自考表,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评价及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上下级之间相互理解。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为了把考核的结果,应用于开发利用员工的能力,应用于人事管 理的待遇方面的工作中去,做法如下:
1、教育培训。 管理者以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在考虑教育培训工作时,应把人事 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考资料。借此掌握教育培训,进而是开发、利用员工能力工作的关键。
2、调动调配。 管理者在进行人员调配工作或岗位调动时应该考虑事争考核结果,把握员工的适应工作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3、晋升。 在根据职能资格制度进行晋升工作时,应该把能力以及业绩考核的评语,作为参考资料加以运用。考核评语是按职能资格制度要求规范化的。
4、提薪。应该参照能力考核的评语,决定提薪的幅度。
5、奖励。为了能使奖励的分配对应于所做的贡献,应该参照业绩考核的评语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秘书长通过面谈形式,把考核的结果, 以及考核的评定内容与过程告诉被考核者本人,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 自我培养和发展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期待、目标和条件等。
第九条 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