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加大公民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义工、义务工作者或志工) 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招募与申请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志于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2)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承认本管理办法,接受宝能慈善基金会的管理。

第五条 管理

宝能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宝能慈善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或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申请表》。

(2)宝能慈善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宝能慈善基金会向申请人发放认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宝能慈善基金会及下属各级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宝能慈善基金会及下属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宝能慈善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宝能慈善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积极参加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宝能慈善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宝能慈善基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关爱弱势、救危济 困、助医助学、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大型活动、应急救助等。

第十二条 宝能慈善基金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宝能慈善基金会的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宝能慈善基金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宝能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宝能慈善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宝能慈善基金会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

第十七条 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宝能慈善基金会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宝能慈善基金会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宝能慈善基金会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宝能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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